與建材企業相關的減稅降費政策摘編
中國建材數量經濟監理學會 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行業工作部
為幫助企業應對當前困難形勢,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惠企政策。我會摘錄出其中與建材企業相關的減稅降費政策,供企業參考。以助企業了解政策,積極申請,共渡難關。未盡情況請查閱政策原文。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 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條(編者注:上段內容)規定的優惠政策。本公告執行期限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號)
2.小微企業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 500 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 3 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 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 4 年、5 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 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 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企業選擇適用上述政策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后 5 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享受其他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企業可按現行規定執行。本公告所稱中小微企業包括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從業人員 1000 人以下或營業收入 4 億元以下的除信息傳輸業、建筑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編者注:公告中另有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業。
——《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 2022 年第 12 號)
3.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 100 萬元但不超過 300 萬元的部分,減按 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 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300 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 300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 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號)
4.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 2022 年5 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 2022 年 10 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納稅人適用條件,詳見政策原文(編者注)。
——《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號)
5.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 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2 年第 15 號)
6.提前退還大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2 年第14 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 2022年 10 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調整為“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 2022 年 6 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集中退還大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上述“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詳見 2022 年第 14 號公告第三條。(編者注)
——《關于進一步持續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2 年第 19 號)
7.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 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 200%在稅前攤銷??萍夹椭行∑髽I條件和管理辦法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 號)執行。
——《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號)
8.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到期后進行補繳。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繳存人,不能正常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作逾期處理,不作為逾期記錄報送征信部門。上述政策實施時限暫定至 2022 年 12 月31 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于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 號)
9.對 2022 年被列為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縣級行政區域(參照國家行政區劃標準)內承租中央企業房屋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當年 6 個月租金(四季度被列為疫情中高風險地區的,要通過當年退租或下年減免等方式足額減免 6 個月租金),其他地區減免 3 個月租金。普遍減免 3 個月租金工作要力爭在上半年實際完成主體工作,補充減免 3 個月租金工作要在列為中高風險地區后2 個月內完成。
——《關于做好 2022 年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租減免工作的通知》(國資廳財評〔2022〕29 號)
10.被列為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內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承租國有房屋的,2022 年減免 6 個月租金,其他地區減免 3 個月租金。對出租人減免租金的,稅務部門根據地方政府有關規定減免當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鼓勵國有銀行對減免租金的出租人視需要給予優惠利率質押貸款等支持。非國有房屋出租人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除同等享受上述政策優惠外,鼓勵各地給予更大力度的政策優惠。通過轉租、分租形式出租房屋的,要確保租金減免優惠政策惠及最終承租人,不得在轉租、分租環節哄抬租金。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 8 部門關于推動階段性減免市場主體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建房〔2022〕50 號)
11.延續實施扶持制造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減稅降費政策,并提高減免幅度、擴大適用范圍。對小規模納稅人階段性免征增值稅。對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 100 萬元至 300 萬元部分,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實施促進工業增長和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稅費政策措施。優先安排小微企業,對小微企業的存量留抵稅額于 6 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還,增量留抵稅額足額退還。重點支持制造業,全面解決制造業、科研和技術服務、生態環保、電力燃氣、交通運輸等行業留抵退稅問題。加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實施力度,將科技型中小企業加計扣除比例從75%提高到 100%,對企業投入基礎研究實行稅收優惠,完善設備器具加速折舊、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等政策。清理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支持地方對特殊困難行業用電實行階段性優惠政策。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做好 2022 年降成本重點工作的通知》(發改運行〔2022〕672 號)
12. 參保企業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30 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高于參保職工總數 20%的,可以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大型企業仍按不超過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 30%返還,中小微企業返還比例從 60%最高提至 90%。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實施。實施上述穩崗返還政策的統籌地區,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應在 1 年以上。上述政策執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可按照初級(五級)不超過 1000 元、中級(四級)不超過 1500 元、高級(三級)不超過 2000元的標準申請技能提升補貼。參保職工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可按規定申請技能提升補貼;技能提升補貼申領條件,繼續放寬至企業在職職工參加失業保險 1 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補貼次數最多不超過三次。上述政策執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累計出現 1 個(含)以上中高風險疫情地區的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可對因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影響暫時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的中小微企業,按每名參保職工不超過 500 元的標準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支持企業組織職工以工作代替培訓。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實施。
上述補助同一企業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條件的,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穩崗返還。
實施上述政策的統籌地區,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應在 2 年以上。上述政策執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具體辦法由各?。ㄗ灾螀^、直轄市)制定。
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在 2 年以上,并且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不足的統籌地區,在各項保生活穩崗位政策落實到位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實際,可提取累計結余 4%左右的失業保險基金至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中,統籌用于職業技能培訓。該項政策的提取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具體辦法由各?。ㄗ灾螀^、直轄市)制定,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關于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23 號)
13.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的所有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可申請緩繳三項社保費單位繳費部分,緩繳實施期限到2022 年年底,期間免收滯納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組織參照執行。加大穩崗返還支持力度,將大型企業穩崗返還比例由 30%提至 50%。拓寬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受益范圍,由出現中高風險疫情地區的中小微企業擴大至該地區的大型企業。政策執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企業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并參加失業保險的,可按每人不超過 1500 元的標準,發放一次性擴崗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各省份確定,與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政策不重復享受,實施期限截至 2022 年年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31 號)
14.將面向小微企業的價格扣除比例由 6%—10%提高至 10%—20%。政府采購工程要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根據項目特點、專業類型和專業領域合理劃分采購包,積極擴大聯合體投標和大企業分包,降低中小企業參與門檻,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競爭,按照統一質量標準,將預留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份額由 30%以上今年階段性提高至 40%以上,非預留項目要給予小微企業評審優惠,增加中小企業合同規模。
擴大實施社保費緩繳政策。在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的前提下,對符合條件地區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的所有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階段性緩繳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緩繳期限階段性實施到今年底。加大穩崗支持力度。優化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進一步提高返還比例,將大型企業穩崗返還比例由 30%提至 50%。拓寬失業保險留工補助受益范圍,由中小微企業擴大至受疫情嚴重影響暫時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的所有參保企業。企業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并參加失業保險的,可按每人不超過 1500元的標準,發放一次性擴崗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各省份確定,與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不重復享受,政策執行期限至今年底。
鼓勵對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貨車司機貸款及受疫情影響的個人住房與消費貸款等實施延期還本付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繼續按市場化原則與中小微企業(含中小微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貨車司機等自主協商,對其貸款實施延期還本付息,努力做到應延盡延,本輪延期還本付息日期原則上不超過 2022 年底。
降低市場主體用水用電用網等成本。全面落實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出現生產經營困難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用水、用電、用氣“欠費不停供”政策,設立 6個月的費用緩繳期,并可根據當地實際進一步延長,緩繳期間免收欠費滯納金。
指導地方對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水電氣等費用予以補貼。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行業收費,取消不合理收費,規范政府定價和經營者價格收費行為,對保留的收費項目實行清單制管理。2022 年中小微企業寬帶和專線平均資費再降 10%。在招投標領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險)替代現金繳納投標、履約、工程質量等保證金,鼓勵招標人對中小微企業投標人免除投標擔保。
推動階段性減免市場主體房屋租金。2022 年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承租國有房屋減免 3-6 個月租金;出租人減免租金的可按規定減免當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并引導國有銀行對減免租金的出租人視需要給予優惠利率質押貸款等支持。非國有房屋減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優惠。鼓勵和引導各地區結合自身實際,拿出更多務實管用舉措推動減免市場主體房屋租金。
——《國務院關于印發扎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國務院 國發〔2022〕12 號)